国有划拨用地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余额的70%,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45%。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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