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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可以获得工伤待遇,如果超过时限,社会保障部门便不再受理相关的工伤认定申请。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中止原因消失之后,又继续计算工伤认定时限。所以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理赔手续,以免时间到期,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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