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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请求书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请求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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