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
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
终审法院判决书和
裁定书; (4)历年
减刑裁定书
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4、费用建议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