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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胜任岗位职工调岗降薪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综合上面所说的,调岗调薪是属于用人单位所存在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也要慎得劳动者的同意,一般在做此行为的时候也要说明其理由,而且还要按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办理,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双方协商,避免引起劳动的纠纷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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