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r《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法释〔2014〕9号r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将
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
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