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之划分,主要依据
劳动者劳动能力损害程度及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程度明确区分而定。
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共划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其中最为严重者为一级,最为轻微者则为十级。
一级伤残定义为器官损伤致残或功能全面丧失,同时在日常生活诸多方面均无法达到自理水平;二级
伤残内涵为器官重大缺损或畸形,出现严重功能性障碍或并发症状等情况不等;
三级伤残表现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伴随着严重功能性障碍或并发症状,且部分日常自理能力受限;四级伤残之损程度相对于以上各级逐渐趋缓;至于五级至
六级伤残之情形,其受损程度则依次递减;七级至
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则相对温和一些。
生活自理能力受损程度同样可分为三个层次: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伤残等级之具体评定,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标准与程序进行严格评估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