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鉴别与判定工作,一般交由设置于各大城市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完成。
此鉴定委员会将依照国家设定的各项基准,对因工伤而导致的劳动力功能受损状况以及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程度进行级别界定。
然而,在启动该项鉴定之前,应要求
农民工所就职的企业必须在事故或疾病造成的损伤开始出现之日,或是已经做出
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之日起的第 30 个自然日之内,向负责统筹管理的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提交工伤申请。
若雇主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职责,那么,受伤员工本人或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便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已被诊断、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一年时间内,直接向所在企业所处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只有在
工伤认定结果公布以后,才允许受害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