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商品房买卖的相关合同拟定过程中,对于优先权的确立通常需要考虑多个重要的因素。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法定的优先权,例如
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这一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的。其次,倘若合同双方在契约文本中对优先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且这种约定并不违背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当依据这些约定来确定相应的优先权。除此之外,当出现
一房多卖的情形时,已经完成商品房
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在特定条件下将享有优先权。如果所有的买受人均未办理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那么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将会具有更高的地位。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各买受人在
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的实际表现以及他们支付
购房款的比例和先后顺序等多种因素。总的来说,在确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优先权的问题上,必须要结合各种不同的考量要素,包括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才能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