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因搬迁引发雇员工作岗位变动的
赔偿事宜,需要依据实际状况予以确定。如果搬迁行为使得劳动合约订立时期所基于的客观环境产生了重大变革,从而致劳动合约无法正常实施,那么经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如果仍然未能就对劳动合约条款进行修改达成共识的话,则用人单位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知会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整月的薪资之后,解除该项
劳动合同,同时要向劳动者交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这笔
经济补偿的数额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便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这里所提及的“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约停止或终止之前的那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