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对于受聘于临时性岗位并通过自身努力积累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样应将其视为与正式员工同等对待,给予社会保障的缴费年限认定。对于那些根据特定规定而吸引到企业中担任
临时工的人士,若因各种因素转变为
签订劳动合同制的正规员工时,他们在
最后一次为该企业从事临时工时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其转变为
劳动合同制工人之后的工作时间合二为一,且视作连续工作的时长进行计算。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
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
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