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政策,孕产妇在休
产假期间,任何要求她们进行
加班行为都是非法的,也不允许在此期间安排其进行额外的工作任务。劳工法明确指出,不得命令人事部门及企业中的女性员工在孕期接触和从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文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环境以及需要孕妇避免或谨慎从事的工作岗位。对于处在妊娠七个月及其以上阶段的女性员工,更是严禁批准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参与夜间值班等特殊劳动力需求的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