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对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您将获得相当于十个
月工资的补偿款,该项费用将由
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具体金额为:2551元乘以十个月=25510元。
另外,如果您的
劳动合同在届满后终止,或您本人自愿提出与公司
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贵司应给予您相应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其金额为十五个月×2551元=38265元。
除此之外,贵司还需支付一笔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其金额为四个月×2551元=10204元。以上三部分款项相加,即为贵司应对您一次性伤残责任支付的总金额,即:25510元+38265元+10204元=7397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