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
工伤事故时,雇主不应以
劳动者个人的
工资作为基准来支付相应的
赔偿款,而应当依据在受伤之前的十二个月中,该劳动者所得到的平均实际
社保缴费工资金额进行计算。
此外,若雇主故意谎报
员工工资或是没有按照法定标准足额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那么这将导致
工伤员工实实在在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遭受实质性的削减,此时,责任方应负责对不足部分进行无条件悉心弥补。届时,工伤员工可先行向雇主提出维权诉求,如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可转向寻求
劳动争议仲裁这个最终途径以保障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