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接收到
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至最迟不超过60个自然日之内,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到申请此项工伤认定的员工或其
法定监护人以及这位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对于那些
事实清楚且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收到申报后的最短时间内,即十五天之内完成工伤认定结果的核实与判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相关人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
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