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作为出租方,对于维护房屋设施享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假设是因电力线路自然老化所致,便可以明确地判定这属于出租方的责任范畴,此时出租方负有对单元进行必要修缮与保养的义务。
然而,若确系承租人在使用高功耗电器设备时超出了电线的承载能力致使供电线路受损,那么承租人理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
人身损害或者
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五十一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