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
期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其中最为严重的一项便是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实现交房,甚至可能出现房屋停工、项目中断等情况。当面对房屋烂尾这一问题时,
购房者可首选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
申诉,以期促使开发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若此类努力未能取得预期成果,那么购房者便应考虑通过启动
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过程中,首要任务是收集并整理充足的相关
证据资料,随后向拥有相应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因
逾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
违约金,同时亦可选择解除
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款项。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房屋烂尾导致开发商资金周转困难,往往难以立即全额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