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之际的
加班费用之计算,参考如下所述细则进行:
在
法定节假日期间
加班,其应得的加班报酬为:
以
加班工资作为计薪基础,除以21.75天用以换算为每周工作天数,再乘以每天工作八小时作为单位时间,最后乘以倍数300%即为加班薪酬。
而在周末的休息日期加班,根据同样的公式,可得出的加班薪酬为:
以加班工资作为计薪基础,除以21.75天用以换算为每周工作天数,再乘以每天工作八小时作为单位时间,最后乘以倍数200%。
至于在工作日期间加班,其应得的加班薪酬则为:
以加班工资作为计薪基础,除以21.75天用以换算为每周工作天数,再乘以每天工作八小时作为单位时间,最后乘以倍数150%。
若在周末休息日期间,员工被要求加班两小时并随后得到了相应的补休,那么在此情况下,公司无需向该员工支付额外的加班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