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
伤残鉴定报告中并不会明确列出
停工留薪期。
这是由于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须由
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确认,而与此同时,伤残鉴定则是由用人单位及受工伤影响的
劳动者共同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申报的。
尽管如此,这份鉴定结果仍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探讨停工留薪期时所参考的主要依据之一。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