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
逾期交房,且在书面通知催促之后,经过整整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依然未能按约交房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取消合同并退还已付房款。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无论是开发商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房源延迟交付,还是
买房者由于资金周转等个人因素而未能按时缴纳
购房款项,只要在收到书面催促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义务,那么其中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
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况之下,除非双方事先已经就此做出了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该申请将获得法定支持。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