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自责。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凡构成
侵权行为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者,需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在雇用关系场景中所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中,无疑需要雇主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义务。
依据同样的
法规条文,若在雇佣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员
工伤害并非源于雇主或其工作环境,而是源于第三方实施的侵权行为,那么理应由
侵权责任人承担
赔偿责任,此时雇主便无需肩负额外的赔偿义务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
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