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导致的
十级伤残问题,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
误工费补偿责任。
对于误工费的
赔偿原则是建立在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个人经济状况之上进行具体设定。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流程:
首先,误工期长短应依据
受害人就诊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文件中所明确标注的休养时间或由权威鉴定机构所做出的
司法鉴定意见来判定。
如果受害者因
意外伤害而导致残障以致长期无法工作的情况下,误工期可以顺延计算直至定残日之前的
最后一天。
其次,收入状况方面的确认也需进行细致考量。
若受害人为稳定工作者,误工费则应按实际下降的收入数额进行估算;
反之,若受害人无固定职业,那么便以他们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进行核算;
受害者若无法提供有效
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状况,可参考被告方所在地对于相同或相似行业在过去一年中从事该工作人员的整体
工资水平作为测算数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