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逾期交房引发的
纠纷,其适当的处置事宜如下所述:如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在经过
书面形式的催促之后,若仍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履行该项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合理、正当的解释说明时,买受人有权宣布解除
购房协议,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以及相关的利息费用,负责承受由此产生的对应
违约金及其他法定责任;如果在历经上述催告动作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最终顺利完成房屋交付手续,那便不具备解除购房协议的权利,但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诉求,以弥补因
逾期交付导致的额外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