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屋两售”的情形,主要存在如下几种解决方案:根据房地产登记制度,若在两份合约之中,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
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
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地位,因此应认可已经办理完
过户登记的那一方为
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其次,可以通过鉴定
合同订立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判定。当两份合同都没有进行登记,并且标的房屋也尚未实际交付时,我们将依据
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即先签订的合同具有优先效力。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