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
法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若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则应按照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如买方提出
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此种情形下,买方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其所支付的房价款中,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仍需按原约定价格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部分,则应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
最后,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卖方需要向买方返还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卖方则需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