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是否具备退还款项的权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如果全额支付
购房款之后,由于房屋自身存在诸如主体结构质量严重不合格以至于无法交付、房屋在交付使用之后经过相关机构严格检验发现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品质,或者是在签署购买协议之后,开发商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其他人或者私自
抵押给了其他公司或个人等情况,那么作为购房者,您享有向开发商提出
退房申请的权利。换句话说,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
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可以
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可以据此要求退房,而且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后悔情绪,并无其他合理理由要求退房,那么通常情况下,退房的可能性较小。事实上,当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生效时,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和
证据支持,否则无缘无故地要求退房将会被视为
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