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给业主,业主有权在得到适当通知后,选择接收该房屋。在此情况下,业主可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书,明确表达尽快交房,以及
赔偿因延迟交付导致的额外
经济损失的意愿;如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的第三个月仍然未能完成交房手续,同时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那么业主便可行使其合法权益,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关系,并向开发商
追讨已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同时,开发商还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