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经历开发商
逾期交付房屋之后,如果经过有效的书面催促并在合理期限之内得以实现,尽管双方的
合同关系仍然维持原来的效力,但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身所受到的相关损失。反之,在经过同样方式的催告后,开发商若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如期履行其
合同义务并且也未给出充分而正当的理由来解释这种
违约行为的话,那么购房者则有权利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
全权负责。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