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现行政策
法规所规定,
房屋预售合同本身是不具备设立
抵押权的
法律效力的。然而,作为该合同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正在施工建设或者已经顺利竣工完成的房产则有可能被用来设定
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便可借助预售条件下的房产资源,来为自己的
债务作出履约
担保。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
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