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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生效后能否被推翻

我们在此可以为您详细阐述关于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进行质疑和反驳的相关法律途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而这一点,已被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明确规范以及《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确认。
若有任何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他们有权在该工伤认定书送达后的60日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或者在六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发起行政诉讼追究其责任。
然而,如果此类人员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结果依然心存疑虑,他们仍然拥有权利在复议决定书送达15日后的期限内,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诉
同样地,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他们仍可申请再次审理。
在此过程中,即便发现判决、裁定存在失误,也不会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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