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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保密协议需要支付费用吗

当公司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之人签署保密协议之际,该协议通常是以双方同意且对其有偿的形式签订的。
若是明确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则必须依照约定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无明文约定的场合,则需按照劳动者在职期间最后一整年的工资总额的30%来支付相应的费用。
如果当事人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遵照了竞业限制约定的话,那么就应当按照既定合约给出相应的报酬。
倘无任何约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解约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进行逐月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却没有商定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措施,此时若劳动者尽到了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自己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那么人民法院势必会予以支持。
假使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规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章节,那么当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非另行约定,否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职责,以及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也将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支持。
作为一家公司,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与那些能够掌控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
然而,许多企业管理人员可能会对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关系产生误解。
实际上,竞业禁止仅仅是守护商业机密的其中一种有效途径,其目的在于降低劳动者离职后转投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而减少他们可能出现的泄漏或滥用原用人单位商业机密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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