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我们称之为“
医疗费”的项目不仅包含了您所熟知的医药费、治疗费与住院费等名词术语,还会涵盖到例如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负担的交通、住宿这些额外费用。
关于
停工留薪期间
劳动者享受到的权益,在这段期间内,他们原本所享受的
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容改变的,应由所在单位按月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同时,广大劳动者需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一般控制在12个月以内,如果由于伤情严重或是情形较为特殊,需经过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时长也不能多于沉淀期。
最后,我们还设立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这项政策,旨在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而针对部分因公致残并被评为一级至十级的
伤残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基金会向其们发放一次性的伤残
补助金,以此来弥补身体受到伤害的痛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