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费用,理应自提供服务的那一个月起即向业主开始征收。而具体的收费时间则需要根据双方在
签署合同时所达成的共识来加以明确规定。在业主完成房屋接收手续之前,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通常由开发商代为支付;
然而,在
购房者实际接管房屋之后的下一个月份,便需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若业主选择将
房屋出租出去,那么业主和租户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由租户负责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但在此情况下,业主仍需对该笔费用负有
连带责任。
另外,若物业在尚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的情况下,此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