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住房售出后,由于开发商在未经许可之时对房屋再次实施了
抵押贷款行为,此举无疑是严重违约的表现。若是在购
买房产过程中,开发商刻意向买方隐匿了这处住房其实已被设置
抵押权的实情,那么,这便可以视为开发商对买方有
欺诈之嫌,依据法律规定,这种合同应属无效。在此情况下,作为受害方的
购房者,他/她完全有权利请求返还其所购房产的全部款项,以及相关损失的索赔。当然,如果这部房产在购房者购买之后、
产权证书办理之前,不幸地被开发商用作再次
抵押融资,而且,当开发商无法偿付贷款之时,该座物业也因此遭到强制查封和拍卖,此时,购房者便有权力提出
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暂停对该坐落住宅的各项执行行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
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
抵押权人提供
债务履行
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
债务担保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
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
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
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