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种类的
房屋买卖纠纷都只得由房屋所在地区域内的法院所拥有
管辖权。仅有涉及到政策性房屋买卖协议方面的争端归类为专属
管辖的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只能由该房屋所在地的当地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来说,应参照常规
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进行法理上的确定,当然在签订合约时
当事人双方亦可自由磋商并确认辖属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的具体管辖地点如何确定呢?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
物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