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相关
法规及时进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那么这将被视为其构成
逾期违约。在拟定预售合同时,开发商通常仅会明文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以及关于取得大
产证和小产证的具体时间,对于预售合同作对应备案一事则并无强制性要求,这意味着直至对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
合同义务之前,均难以对逾期备案的开发商兴提出
违约责任追究;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出卖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际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双方签署的此类合同便应被判定为无效;然而,如若出卖方能够在
诉讼发起之前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此份合同则有可能被认可为具有合法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
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