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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去买房应担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李* 新疆-博尔塔拉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22 08:10:19 305人阅读

借名去买房应担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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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房的法律责任,要依据借名合同效力和实际情况来定。要是借名合同为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双方得按过错担责。出名人要返还借名人已付的购房款和利息,房屋增值或贬值损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
2.若借名合同合法有效,借名人能按合同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要是出名人私自处分房屋,借名人拿不到房屋所有权,只能要求出名人赔偿损失。
3.因为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若出名人对外有债务,房屋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借名人可提执行异议,不过异议能否成立,要结合证据判断。
4.借名行为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双方都要承担,具体按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分担。

2026-01-22 12: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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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名合同效力不同,法律责任不同。若因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致合同无效,出名人返还借名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房屋增值或贬值损失。
(2)借名合同合法有效时,借名人可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但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借名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3)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若出名人有外债,房屋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借名人可提执行异议,其能否成立取决于证据。
(4)借名行为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双方依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分担。

提醒:借名买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签订借名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合同效力及可能承担的责任,发生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2 12:2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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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借名合同无效,出名人返还借名人购房款及利息,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房屋增值或贬值损失。借名人与出名人应保留好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确定各自过错和损失。
(二)若借名合同有效,借名人可要求出名人协助过户。借名人要及时督促出名人履行合同义务,若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借名人可收集相关证据要求赔偿。
(三)出名人有债务时房屋可能被执行,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需准备充分证据,如借名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等。
(四)双方按约定或实际情况分担税费等费用,签订借名合同时应明确费用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6-01-22 11:2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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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名买房的法律责任依借名合同效力和实际情况而定,无效合同按过错担责,有效合同借名人可要求过户,出名人擅自处分需赔偿,房屋还可能因出名人债务被执行,相关税费依约定或实际情况分担。
法律解析:
当借名合同因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出名人要返还借名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房屋增值或贬值损失。若借名合同合法有效,借名人能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而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借名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要求赔偿。同时,因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若出名人有外债,房屋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借名人可提执行异议,其能否成立取决于证据。另外,借名行为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分担。借名买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情况复杂,若你在借名买房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09:5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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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房法律责任依借名合同效力和实际情况而定。若借名合同因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按过错担责,出名人返还借名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房屋增值或贬值损失。
解决措施和建议:签订借名合同前充分了解政策法规,避免因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若合同无效,及时收集自身无过错或过错较小的证据,以减少损失。
2.若借名合同合法有效,借名人可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借名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要求出名人赔偿损失。
解决措施和建议:借名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的违约责任,加强对房屋产权情况的监控。
3.因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若出名人对外负债,房屋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借名人可提执行异议,能否成立结合证据判断。
解决措施和建议:借名人保留好购房出资、借名协议等相关证据,以便在执行异议中使用。
4.双方需承担借名行为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依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分担。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借名合同中明确税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026-01-22 09:03:28 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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