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了
商品房之后,如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您完全有权利找到当地的质监部门寻求帮助与协助。如果通过联系物业公司难以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您还可以向建筑管理部门下属的专门负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进行反映或投诉。这个质量监督机构具有资格要求开发单位、原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指派代表对所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修正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
至第五百八十四条
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