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您可主张以下
赔偿权益:第
一,业已支付的房价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收入;第
二,已经支出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以及其它相关费用;第
三,已经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工人报酬等相关支出;第
四,因此次
购房事宜所耗费的时间及其资金投入;第
五,按照规定应支付的
违约金,以及由于
退房行为可能引发的其他
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