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申报之时效性问题,国家法律
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指示,当职工遭受
意外事故伤害或被确定患有职业相关疾病时,他们所在的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及评定为
职业病的日期起30个自然日内,向法定
社保管理机构提交工伤申报请求。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致无法及时提交申报,则经过社保监管机构批准,申请时限可做适度延长。
但是如果雇主未能按照上述期限提交工伤申报,那么受伤员工或者其法定
家属、工会组织有权在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及评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之内,通过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监管机构
递交工伤申报申请来进行申报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