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依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的资金中,按照不同的
伤残级别给付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
其中,
十级伤残者将可获得为期七个月自身
工资额度的补偿款。
2.对于
劳动合同或是聘用协议以及其到期日的终止情况,或者是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此类协议之人,他们皆可在接受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又有资格得到用人单位所提供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金额与比例标准,具体将会在各省份、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法律
法规中进行明确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