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有的疾病再度发作并不符合性质上的
工伤认定标准,然而针对此类状况所产生的医疗支出却可借由基本的
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负担。然而,若该旧疾困扰与工作相关,则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能力复检鉴定部门申请再一次评价其劳动力水平。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的
法规条款,自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满一年之后,如
工伤员工或其
直系亲属、工作单位亦或是保险业务承办方始终认为
伤残情况有任何改变,皆有权利提出请求劳动能力复检鉴定。
此外,又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当工伤工人遭遇
工伤复发,且被确诊需要进行治疗时,应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同样的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