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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后旧伤复发怎么办

在原有的疾病再度发作并不符合性质上的工伤认定标准,然而针对此类状况所产生的医疗支出却可借由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负担。然而,若该旧疾困扰与工作相关,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能力复检鉴定部门申请再一次评价其劳动力水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的法规条款,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满一年之后,如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作单位亦或是保险业务承办方始终认为伤残情况有任何改变,皆有权利提出请求劳动能力复检鉴定。
此外,又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当工伤工人遭遇工伤复发,且被确诊需要进行治疗时,应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享受同样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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