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
续签,则需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这一规定并非绝对,具体情况还需视实际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当劳动合同期满时,若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那么就必须对劳动者给予
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在原有的
劳动条件基础上保持不变或进一步提升,但劳动者却选择不再续签,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最后,若用人单位在原有劳动条件的基础上有所降低,且劳动者也选择不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