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尚未通过整体验收的
商品房是否能够进行退换的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如若
购房者选择全额付款购买的房屋由于其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或者在交付之后,经过检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至于对日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亦或是在
签署合同之后,开发商未经许可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或擅自将其
抵押给第三方等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购房者便享有申请
退房的权利。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卖方存在
合同法所规定的可以
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可以据此要求退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而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退房。
事实上,当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生效时,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退房则构成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