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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在审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时,我们通常会采取如下方法:
若此种合同未触犯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则原则上讲其依然具备法律约束力,然而需注意到的是,此类房产办理产权证书可能会遭遇诸多困难与不便,甚至无法办妥,故对于此类情形,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慎重态度。
针对下列五类特殊情况,我们通常倾向于认定其无效:
(1)未经共有权人许可;
(2)转让合同本质上属于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且未经原合同相对方同意的;
(3)这类合同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人身依附性质,转让行为如有违规,应属无效;
(4)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类买卖行为同样属于非法交易;
(5)交易标的物性质含混不清等。
对于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我们理所当然要求他们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最新修订: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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