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在租赁合约未结束时,出租人并没有权力提前垄断该所租赁的物业。然而,当出现如下特殊状况中的任何一种时,出租方是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进而收回房产
使用权的:1.若承租人未能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明确方式或未根据租赁物业本身的特性来进行使用导致租赁物品受损,那么出租方有权提前中止和承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2.如果承租人在未得到出租方明确授权,且未经
对价公允的条件下私自将租赁物品转让给他人,那么出租方也是具有提前取消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业的权力的。3.如果承租人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明确拒绝支付
租赁费用,或者延迟支付,那么出租方可以请示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相应的费用,同时对于承租人在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支付的行为,出租方也有权提前解约并收回租赁物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