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日常通勤中遭遇非
主要责任方的交通意外,导致其
工伤的情形时,在相关
赔偿责任方面便会出现
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
赔偿责任竞合的问题。
在这一特定环境下,作为受侵害者的
当事人通常会面临两种不同的
法律关系,即他们通过
侵权责任人的
侵权行为与其之间建立起了
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然而,在此次交通事故引发工伤事件的情况下,受伤员工有权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申请工伤补偿。
尽管在此类案例中,员工享有双重赔偿的权益,但是许多
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
医疗费用部分不可进行重复提取和补偿的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