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期间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因实施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而引起纷争:
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忽以致擅自利用职权为己谋取私利,进而有损于雇主利益者;
严重违反雇佣方的长期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者;
在同时涉及两份劳动合约的情况下,由于其个人行为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干涉或抵触,且在接到雇用方向其发出的整改要求后仍置之不理者;
以及出现其它不适宜继续保持劳务关系的特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