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工受伤而导致一个脚趾断裂的员工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被判定为十级工伤,并可享有以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是针对伤病治疗及康复所需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康复费用;
其次是在跨区域治疗期间产生的交通与餐饮住宿方面的费用;
再次是按照相关法规所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金额相当于七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第四项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还有受伤工人在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能够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后则是按规定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其他相关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