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拆迁安置房赠与协议满足法定撤销条件,则可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乃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地转移至受赠人手中,而受赠人对此表示同意且愿意接收之法律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和自由。
然而,经过公证程序确认的赠与合同或者因为涉及到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事业或基于道义责任所订立的赠与合同,不受本条之约束,不应适用前述撤销权规则。
因此,只要在安置房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之前,且赠予行为并不具备上述公益性或道义性的性质特征,即可依据该原则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